来宾市兴宾区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为了规范来宾市兴宾区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员管理,保证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协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以及《来宾市兴宾区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:会员是指符合《章程》规定的条件,自愿申请加入协会,并按照协会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机构和个人。
第三条:协会以服务会员、规范行业、促进发展为宗旨。
第四条: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,履行会员义务,维护协会利益。
第二章 会员入会与退会
第五条:凡符合《章程》规定条件的机构和个人,均可申请加入协会。
第六条:申请加入协会的机构和个人,应按照协会要求填写《来宾市兴宾区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,经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、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审查。
第七条:协会对申请入会的机构和个人,应当按照《章程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。对符合条件的,予以通过;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。
第八条: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九条:会员如果被依法吊销、注销、撤销证件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协会除名的,其会籍即自行终止。
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
第十条: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1. 参与协会的会议和活动;
2. 获得协会提供的资料和信息;
3.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;
4. 按照《章程》规定享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5.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: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1. 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《章程》的规定;
2. 执行协会决议;
3.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;
4.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5. 按规定交纳会费;
6. 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四章 会员管理
第十二条:协会设立会员工作机构,具体负责会员日常工作。
第十三条:会员工作机构应当定期与会员联系,了解会员需求,反映会员呼声,为会员服务。
第十四条:协会应当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协调,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。
第十五条: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的保密规定,不得泄露协会的秘密和其他非公开信息。
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
第十六条:协会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会员,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十七条: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协会给予惩戒:
(一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者《章程》规定的;
(二)在工作中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;
(三)损害协会利益或者声誉的;
(四)利用在协会中的地位谋取私利的;
(五)从事与协会宗旨相悖的活动的;
(六)其他应当给予惩戒的情形。
第十八条:会员奖励和惩戒的具体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制定,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对会员进行惩戒的种类包括警告、通报批评、撤销会员资格等。对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应当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。
第十九条:对受到惩戒的会员,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
(一)给予批评教育;
(二)责令公开检讨;
(三)责令赔偿损失;
(四)必要时可以暂停其参加协会的活动。对受到撤销会员资格惩戒的,应当注销其会籍。受到警告或通报批评惩戒的,在处罚期间不得担任协会各级机构职务。受到撤销会员资格惩戒的,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。情节严重的,永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。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惩戒的,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协会各级机构职务。受到撤销会员资格惩戒的,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协会各级机构职务。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,不适用本办法中的警告、通报批评和撤销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。但是有事实证明其为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、重大损失发生而不受处罚的行为除外。